「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」宣導
一、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,除有「高雄市政府
員工廉政倫理規範」(下稱本規範)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,應予拒
絕或退還,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;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,亦應落實
本規範第3點規定登錄備查,另本規範第8點第1項規定,除因公務需要簽報
其長官核准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,不得涉足不正當場所,以維護民眾對公
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。
二、相關規範及表單,請參閱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/ 「廉政專區」。
https://mso.kcg.gov.tw/cp.aspx?n=DB7AEA765D0B0EB6
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/「廉政倫理規範」專區。
https://disdp.kcg.gov.tw/cp.aspx?n=36BE29A3688379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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